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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期 P73法律生活

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快捷途径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曾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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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绍金律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后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进修工商管理;曾在美国华盛顿大学(UW)攻读美国法律,获法学硕士学位(亚洲比较法方向)。曾律师在公司、证券、涉外和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担任广东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广东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928890018 Email:zenglawyer@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楼
 
    当发生经济纠纷时,人们常常想到的是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法律上的诉讼。人们似乎觉得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唯一方法,殊不知,除诉讼外,尚有仲裁这一途径可以快速、高效和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
为何选择仲裁?
    仲裁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自愿性。仲裁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仲裁以及自愿选择到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受地域限制;而且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仲裁语言、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等。
    第二, 专业性。仲裁员均是来自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及时性。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而且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应作出裁决。
    第五,强制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如何设定仲裁条款?
      有些人虽然知道仲裁是个解决经济纠纷的好方法,并且亦约定了以仲裁为解决纠纷的方法,但往往因为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对仲裁协议的设定有专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协议或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所谓“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是要有明确表示将双方间发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而“仲裁事项”则是指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即对双方之间发生的哪些纠纷应当提交仲裁来解决。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同时,对于仲裁协议没有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最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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