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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期 P73法律生活

滥用他人肖像 判决侵权赔偿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曾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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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绍金律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后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进修工商管理;曾在美国华盛顿大学(UW)攻读美国法律,获法学硕士学位(亚洲比较法方向)。曾律师在公司、证券、涉外和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担任广东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广东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928890018 Email:zenglawyer@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楼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在行内有名的销售美容化装品的企业,2011年该企业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了两巨幅广告,并置放于广州一车流及人流均十分多的大路旁。广告内容为一年青女子展示其曼妙身材以突显该企业生产的减肥瘦身产品的良好效果。应当说该广告制作及其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而且该广告还成了该路段上的一道风景。
但是在广告投放才几个月,该公司一日突然收到法院的两张传票。原来该公司广告中使用的年青女子的图片并没有获得授权,现在该广告模特告其侵犯肖像权,而该图片的摄影作者告该公司侵犯著作权,两案件要求广州该公司共赔偿损失近30万元。
    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该公司联系到笔者,笔者在详细询问该公司广告制作的情况并核实其确实没有该广告中使用的年青女子肖像的授权后,建议该企业马上撤下涉及侵权的广告,同时向相关部门取证,出具该广告仅投入使用3个月的证明文件。同时,笔者在对方提交的证据中发现对方该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每年约为4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笔者作为该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了该公司有侵权行为,但是指出侵权行为时间较短,仅为3个月,且该公司该肖像的使用仅作为广告宣传,并没有直接用在产品上,且没有恶化丑化原告的形象。同时,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该模特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每年仅为4万元,被告使用该肖像仅3个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远远达不到30万元。后来法庭基本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在侵犯肖像权一案中,判决该公司仅赔偿约15000元,而在另一侵犯著作权案中判决仅赔偿5000元。两案件合计该公司共赔偿约2万元,该公司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一、企业在广告推广宣传中应当对宣传中使用的他人的肖像不能简单地拿来主义,应当审查是否获得授权,否则可能侵犯他人权利。二、企业在发现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纠正,停止侵权。三、企业在被诉侵权时应当积极应诉,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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