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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期 P73法律生活

动产浮动抵押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曾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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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绍金律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后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进修工商管理;曾在美国华盛顿大学(UW)攻读美国法律,获法学硕士学位(亚洲比较法方向)。曾律师在公司、证券、涉外和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担任广东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广东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928890018 Email:zenglawyer@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楼
    动产一般来说只能作质押而不能作抵押,但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突破了这一传统法理,设立了新的一种抵押权类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此条规定的即是动产浮动抵押。因此,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特征:
一、抵押人的特殊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抵押客体不同:只限于流动资产,只能是动产;
(1)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2)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3)浮动抵押因一定的事由而转化为特定抵押。
三、抵押权的效力不同: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用于抵押的动产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出售、出租,抵押。
设立条件:
(1)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
(3)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
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浮动抵押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标的物的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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