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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期 P77法律生活

新《保险法》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曾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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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曾绍金律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后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进修工商管理;曾律师还曾在美国华盛顿大学(UW)攻读美国法律,获法学硕士学位(亚洲比较法方向)。曾律师在公司、证券、涉外和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现担任广东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广东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联系方式:13928890018 Email:zenglawyer@hotmail.co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楼
     2009年2月28日我国新《保险法》通过,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明确保险利益;二、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三、严格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四、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一、明确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赔款的人,应当是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人,未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人,不能领取赔款获利。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是这一条在实践中引起的纠纷很多,主要的问题是:谁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具有保险利益。大家对该条理解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而修订后的新《保险法》解决了此问题。
     首先,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法》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见,关于谁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谁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人寿保险中应当是投保人。而关于何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根据该规定明确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如离婚、解除劳动合同等),但按合同约定的由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并不因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改变,合同效力也不应因此而受影响。
      其次,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是被保险人,而保险利益的有无应当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来判断。
二、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首先对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能解除合同的权利,新《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原因从“过失”修改为“重大过失”。
其次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16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并且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根据该规定,只有投保人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则没有告知义务。
      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三、严格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首先,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其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的提示,如将免责条款以黑体字或加粗显示;并对免责条款应当以书面或口头进行明确说明。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免责条款没有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四、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理赔难一直我国保险行来的一个潜规则,为此新《保险法》专门就理赔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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