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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期 P74法律生活

正确界定投资与借贷
◆ 王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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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水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代理过大量民事、经济案件,在多家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国内公开期刊发表论文九篇,承担国家级课题一个、省部级课题三个、市级课题二个,合作专著《中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一部。长期从事民法、劳动法、公司法、建筑法、环保法、房地产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

      联系电话:13760769670      E-mail:cqwsl2005@126.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31

 

      为了更好地帮助人们认识投资与借贷的界限,我现以去年经办的一个案件为例,与大家分享两者的区分,达预防法律风险的目的。

      案例:20107月乌XX、汪XX、乌小X三人经一致协商,乌XX出资35万元整,汪XX出资30万元整,乌小X出资20万元整,在广州市白云区设立广州XX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同时,三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并约定:将公司“承包”给公司法人代表乌XX,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两个股东具有监督、审查销售业绩的权利,不得任意干涉公司的运作。承包期限三年(201071日至201371日),承包期满后,公司资产除入股资金以外其余资产归承包人所有。三年期满,如有股东撤资,承包者必须按撤资股东的全部股金并以现金的形式归还。若不撤资,则续签三年合约。承包期间股东的分红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主营业额在(含)25万以下,则当月不分红提成;主营业额大于25万小于(含)65万,则按该月营业额的3%作为股东的分红提成;主营业额大于100万则一律按该月主营业额的5%作为股东分红提成。最后还约定,承包期满后,该公司的品牌归承包者所有。

      201371日承包期满,投资人乌小X因公司账目不清和未完全分红为由,要求乌XX归还出资并结清分红款。由此,发生纠纷。当事人乌小X找到本人,委托本人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分析后,本人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事纠纷。通过本案例,现与大家分享投资与借贷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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