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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期 P74法律生活

正确界定投资与借贷
◆ 王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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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与借贷的特点分析

      1、投资与借贷的权利性质不一样

     投资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它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其内容和种类由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借贷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只相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他们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债权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进行选择,且不具有排他性。相对于物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性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

     2、投资与借贷的主体角色及权利不一样

     当投资人将资金、实物、权利作为投资,他的身份角色就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因而可以行使股东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监督权、收益分配权等。

     债权人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使用,对价是获得一定的收益权(无偿借贷除外)。但债务人为公司时,债权人不转化为股东,因而也不可能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只能在债务到期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归还义务。

     3、投资与借贷的目的和法律风险不一样

     投资一般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收益或效益,但由于指向的是一种预期的、将来的、不确定的利益,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投资人要承受一定的风险。有时投资获得的效益可能“正效益”(盈利),也有可能是“负效益”(亏损)。

     借贷有可能是追求一定的收益或效益,也有可能是亲戚、朋友、邻里、同事之间基于人身信任的无偿帮助。如果是有偿的,借贷的收益一般是确定的,而且最重要的法律风险是债权人不承担债务人的亏损,即无论公司盈利与否,借贷的本金和由此产生的孳息都得遵照法律或约定去履行。债权人始终获得的是“正效益”(盈利)。

      4、投资与借贷的期限不一样

     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以。除非是公司约定期限届满、注销、破产等法定情况出现,原则上投资是不能撤回的。但借贷则不一样,法律规定不允许设定无期限借贷。

    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典型表现

      1、“只赚不赔”

      投资,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充满了市场、经营等各方面的风险。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每一个投资者都希冀出现的结果。假投资与真借贷也是基于此心理,保本保利、只赚不赔、不承担风险、不参与经营与管理,坐享其利,好象是真正的“风险小、投入少、获利大”。

     2、有期限的投资

      “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上文已述按法律规定,投资人不得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除非公司期限届满、注销、破产等法定情况出现。

     3、不闻不问,坐等分红

  不参与经营管理、无决策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甚至连知情权也不享有。投资人将物投入后,由于权利要关心他的收益与风险,会积极行使对物的管理、监督。如果只是坐等分红,只赚不赔。本质上即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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