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刊宗旨:服务企业界 关爱全社会  凝聚成功理念 成就非凡人生

媒以载道  敏思力行 传播正能量  做中国最大的财经励志人物期刊

第126期 P23法律生活

建立在合法利益之上的维权是民心所向
——追踪汕尾市红海湾区遮浪街道红坎村原党支部书记黄坤务维权
分享到:


作为长期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失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权和能力的红坎村民,他们能有坐到一起议论涉及村民权益问题的自觉性和愿望,这不仅不是消极现象,而且是积极寻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表现。体现了农民权利、责任意识的提高,体现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实现小康目标积极性。如果村民的愿望能够实现,更好地维护了村民的利益,也是维护基层弱势群体“公平正义”的体现。

据知村中情人反映,村民酝酿开会是多年来的普遍渴望,他们长期没有依法产生的村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也没村集体经济联合社自治组织机构,他们需要联合起来、站在一起,才能竭力抵制村里权强势力恣意侵吞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的歪风。参会的人是红坎村一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地点议在老村内妈祖庙前,没有准备游行,也没邀请记者。针对的是村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长期积蓄又没解决的矛盾问题,没有针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村民小组村民,在自已所有的场地内,主动自觉开会议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同利益问题。

红坎村村民小组的村民商定在村子里一起开会,议的是集体经济内部存在的问题,议的是村民集体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议的是村民合法权利遭受操控剥夺的问题,议的是村民就业和生活保障涉及生存权的问题。村民商定开会本是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律权利,村民在村里议论自己利益的事情,发表意见,自己讲话自己听是正当行为,被当作“非法集会”,在尚未开会的前一天先后拘留10人,这是剥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权的不合理行为。

客观维权重视维稳促进长治久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综上所述,红坎村成立维权会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并按照相关管理条例开展实施,是红坎村大多数村民共同的意愿,合法,合情,合理。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基层调研中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黄坤务和红坎村村民的维权之旅,是民心所向,是社会进步反映民主的体现。虽然经历了一审、二审的曲折,我们相信法律总会站在正义这一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需要客观公正合理地解决,依法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诉求,实现农村基层维稳,进而推动社会长治久安。


 已访问: 94355 次 关闭
  • 壹山傍水

    壹山傍水

  • 深缆之歌

    深缆之歌

  • 晶美钻机油精华液

    晶美钻机油精华液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