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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期 P66法律生活

公司运营中的合同无效法律风险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王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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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风险

       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的相对方一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必然导致这种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的相对方大体可以分为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要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法定要件。《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非企业法人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一些社会组织,也是法人。因而,以法人名义作为合同相对方时,必须对其法人资格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涉及其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因其主体资格的不完备而导致合同无效。特别情形是《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反之,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好批准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

        企业是指本身不具备成立法人的一些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这些主体在作为合同相对方时,要严格审查其成立的合法性,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的许可或批准、是否存在违法成立与经营。一般来说,但凡经过了工商行政许可,都可以在登记部门查阅到该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人是指与法人相对应的的自然人。个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出现时,主要考虑个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除非经其监护人追认,其签订的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实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定合同,这里就要严格区分其在签订合同时的具体身份,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等。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合同无效风险

        意思自治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精神内核,其理论根基是契约自由。因此,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合法性。为保障合同的有效性,探究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就成了最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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