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期 P66法律生活
三、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合同无效风险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两者的规定字面表达有异,但本质上一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谚云“照顾公众乃是最高之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国家、公众利益,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必须。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而以野生动物为交易对象的合同当属无效。又如《文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国有文物等等,不一而足。
除以上三种情形之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无效合同自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