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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期 P66法律生活

公司运营中的合同无效法律风险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王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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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欺诈

         欺诈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达到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对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信以为真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联。欺诈是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当然应该是无效。

  2、胁迫

        意思表示的人因外部他人的胁迫产生内心的恐惧,精神上的不自由导致意思表示上的不自治即是胁迫。本质上说胁迫是指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在被胁迫人看来,胁迫人有能力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而且如果被胁迫人不发出对方所希望发出的某种表示,胁迫人也一定会促使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胁迫人之意图在于以某种警示,要挟使被胁迫人之内心产生对胁迫人假设之事实情节的成就产生恐惧,是被胁迫人处于内心矛盾之两害境地,经过被胁迫人之权衡,最终在两害之中选择胁迫人期望实现之表示,从而避免被胁迫人遭受胁迫人假设之事实情节成就之侵害。故因胁迫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法律现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其为无效之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则规定,如对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处境的当事人有损害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后者是在权利主体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赋予其一种救济方式可选择性之意思自治,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由于撤销权的权利行使时效是除斥期间,一年之内方可行使。超过一年的时效则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即通过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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